序号

企业名称

违法行为

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1

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02号

2026.1.6

1.90115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带式输送机3#急停拉线式开关失效,未及时处理;
2.150104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超前支架处有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呼吸面罩未安装呼气阀;
3.150104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落山放顶不实,悬顶面积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0m2。

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5.2万元

2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08号

2026.6.8

1.8516综采工作面有五架初撑力不达24MPa;
2.8322进风掘进工作面第二组压风自救箱内缺失单向呼吸阀;
3.硐底配电室内甲烷传感器吊挂在回风侧,未吊挂在进风侧3到5米范围内;
4.8322进风掘进工作面皮带机头转动部位缺警示标志;
5.入井光缆未采取防雷措施。

1条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10.2万元

3

阳泉市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11号

2026.6.15

1.架空乘人装置配电点未设置消防沙箱及灭火器材;
2.矿井1#主要通风机2026年1月未停机检修;
3.8204安装工作面回风顺槽4#超前支架顶部有1根液压油缸弯曲损坏,未及时处理;
4.15#煤采区(东北部)回风系统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煤溜未安设洒水喷雾装置。

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条、第3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8.3万元

4

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12号

2026.6.16

1.+280水平车场和15#煤东翼胶带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安设的拉线急停闭锁保护装置的拉绳有2处松弛,拉线急停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2.主立井罐笼更换罐道绳起吊时,使用的钢丝绳绳环编结长度不够300mm;
3.15#煤1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在161#风筒处日常需要维护、检修风水管,行人跨越该处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设置人行过桥;
4.15#煤1号瓦斯鉴定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上超前支架损坏,有一根横梁断裂。

1条、第4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条、第3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9万元

5

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程庄煤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09号

2026.6.10

1.150111运输顺槽矿用履带式搬运车缺一具灭火器。

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2.1万元

6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13号

2026.6.22

1.151306采煤工作面停止工作时采煤机前截割部离合器未闭锁;
2.151406采煤工作面进、回落山退锚放顶不彻底,悬顶范围超过煤矿《作业规程》中规定的6m;
3.151406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本煤层抽采主管路末端(低洼处)未安装放水器。

1条、第3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5.2万元

7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煤监管罚〔2026〕014号

2026.6.30

1.1511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端头支护使用4.2m兀型梁齐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中使用5.2m兀型梁交错支护的要求;
2.81311综采工作面进风落山退锚放顶后顶板垮落效果不好,煤柱侧悬顶长度为6m,不符合作业规程中不大于5m的要求;
3.81311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桥式转载机处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个供水压力表损坏,不能正常显示;
4.2026年2月1日至21日151105、151205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甲烷浓度、机组开停传感器数据因设备更新未及时上传至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要求。

1条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2条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6.8万元

8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1-1号

2026.6.19

1.华阳一矿自2022年至今,将81405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500m)、81406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458m)、81407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828m)、151408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707m)、15405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2469m)、15404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848.4m)、15501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649.1m)、15406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1942.6m)、15504工作面走向高抽巷工程(2425.2m)分别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2.华阳一矿将151215工作面回风巷维修工程发包给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阳坡堰瓦斯抽放泵站内局部地段存在塌陷问题;距离抽放泵站最后100米段路面存在严重坑洼不平整现象,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4.《151215工作面通风设施构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全部由华阳一矿编制、审批,施工企业未参与,且安全培训未做到全覆盖;

5.15411综采工作面前部运输机机头采帮三角煤处提前回柱2根;

6.南条带五采区有15502综采工作面,采区水泵房安装2台排水泵,一用一备,缺少检修泵;

7.五采区高抽轨道巷、十二采区高抽巷、北条带正前下料巷使用蓄电池单轨吊机车,充电硐室无自动灭火装置;

8.安全监控系统未与通讯系统联动;

9.强力皮带多路电源分站,后备电源不足4小时;

10.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中未绘制采煤机开停、15411工作面附近风门开停;串联风机前甲烷传感器未明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

11.激光甲烷传感器备用量不足20%;

12.15402备用工作面巷口处矿车使用非标件(木板)阻车;

13.15401进风顺槽密闭处矿压显现明显,外墙破损;

14.兼职救护队苏生器氧气压力不足,瓦斯检定器不能正常使用,氢氧化钙药剂不足;

15.15407高抽系统巷有1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供风管不畅通;

16.2025年度反风演习无演练脚本,未明确矿山救护队的职责;地面厂房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未清晰明确事故发生后被困人员的撤离时间;

17.15502备用工作面副巷第142#、143#吊挂瓦斯管钢丝绳断;管路接地极未挂牌管理;

18.2026年6月配风计划中各回风井有效风量率计算有误;缺少15411工作面低抽巷配风;

19.矿井下水平最高点未安设直通电话;

20.井下通讯系统电话录音,无法正常查询。

1条、第2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3条、第18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14条、第15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罚款305.5万元

9

阳泉市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2-1号

2026.6.26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二项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五)项:“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五条);

井工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40 ≤25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TBM等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的甲烷浓度以及采煤机开停等监控数据应当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10.3条:煤矿应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线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7.该条中包括2个违法行为(①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编制缺少一个小队,无装备维护保养台账,无气体检测仪器,无苏生器、呼吸器检验仪等装备;②备用氧气瓶过期;氧气呼吸器压力不足)分别违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兼职救护队应当配备通信、气体检测、灭火、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设置训练设施。)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七条: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实现甲烷电闭锁。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六)机电设备硐室和永久避难硐室进风侧3~5m 范围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 且不得小于9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7-2006)第5.4.9条:规定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1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15.该条中包括2个违法行为(①8204综放工作面支架防片帮板连接销使用非标件,易受力断裂伤人;②4#支架抬底油缸损坏)分别违反: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用液压支架第1 部分》(GB25974.1-2010)4.11支架零部件的材料要满足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性能)。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18.该条中包括2个违法行为(①15#采区(东北部)为下山采区有8204综采工作面,水泵房单回路供电;②缺少检修泵)分别违反: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 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T 50451-2017)第4.2.1.2款:采区水泵应不少于2台(1工1备);涌水量大采区增设检修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第7.1.1.4条:联合布置的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隔墙及安装向主排水泵房开启的防火栅栏两用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 ( KA25-2025)第5.2.2条:隔爆外壳应与隔离开关机械联锁,非专用工具不应轻易解除联锁。隔离开关在闭合状态下,快开门或盖应闭锁且无法打开;当快开门或盖处于打开状态时,隔离开关应闭锁且无法合闸);

2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 MT/T634-2019)第6条:矿井有效风量的计算);

2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安全设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 MT/T634-2019)第4.2 条:矿井或采区的供风量,均按矿井或采区各个实际用风地点,按照风量计算依据,分别计算出各个用风地点的实际最大需风量,从而求出矿井或采区的风量总和,再考虑一定的备用风量系数后,作为矿井或采区的供风量。即“由里往外”的计算原则,由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计算出各个采区需风量,最后计算出全矿井总风量);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设置摄像仪:(五)主井、副井及风井井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三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三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AQ1119-2023) 第5.5.2.10条: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区域、时间、定位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1条、第2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7条、第15条均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9条、第10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条、第14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8条依据: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1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1条、第22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6条、第13条、第16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罚款284.5万元

10

阳泉市上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3-1号

2026.7.10

1.矿井领导带班下井排班方案不规范,换班频繁,其中2026年2月换班28班次,5月换班50班次,其他月份平均换班40班次;多数矿级领导带班未对关键环节进行巡视,6月全部领导带班都仅对150108顺槽点检查,未能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上社煤业年核定产能210万吨,2024年实际产量311万吨,超产48.1%;2025年实际产量302.98万吨,超产44.28%;2026年5月实际产量22.8万吨,达到年核定产能的10.86%;                                                             

3.上社煤业进风斜井、回风立井、150108回风顺槽均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90110运输巷、90108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处人员定位读卡器未全覆盖,无法有效监测上述地点人员出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出入井口唯一性检查装置出井方向故障,出入井口唯一性检查装置未与人员定位系统实现联动,只有虹膜检测功能,无检卡功能;

4.9#煤、15#煤注氮硐室安全阀未进行检测;                                                       

5.9#煤中央水泵房、15#煤中央水泵房、901下山采区水泵房、1501下山采区水泵房控制回路单回路供电;                       

6.90108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整巷,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高开;

7.150117、90115综采工作面用电设备增加3300V高开(PBG-630/3.3型),专门的安全措施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

8.副斜井钢丝绳连接装置未在更换钢丝绳前进行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9.90110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功率一致,大小、厂家不一致,机械传动能力不同等;

10.15011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调节风窗上有2根高压管穿过;

11.《2026年6月矿井配风计划》缺少901采区避难硐室、1051采区中央配电室等6个硐室和90108第一联络巷、150104第一联络巷其它巷道的风量计算;综采工作面风量计算中缺少矿用防爆型柴油履带车配风量验算;                                                          

12.工业视频未全部纳入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现场检查发现150117工作面及矿井全部掘进工作面朝向外口方向等地点视频均未接入平台;                                                 

13.机载甲烷传感器均未进行检定;                                                 

14. 90110回风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机载甲烷传感器催化元件故障,显示0.7%,现场实测为0%;                                                 

15.上社煤业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均未安装开停传感器;                                                 

16.人员定位GIS图与人员定位系统图不符;                                                 

17.人员定位数据未执行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的规定;                                                 

18.人员定位系统区域管理未设置准入区域、限制区域、危险区域;                

19.回风立井视频监控未安装;                                                

20.90110运输顺槽、150110运输顺槽T2传感器摄像头无法有效监控T2传感器;             

21.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联动;                                                 

22.突出煤层150110运输顺槽1500米处临时避难硐室未配备饮用水、应急食物,500米、1000米处临时避难硐室不能正常使用;150108回风顺槽没有建设临时避难硐室;                                                 

23. 9#、15#永久避难硐室不能正常使用,未配备压风供水自救装置、饮用水、应急食物、急救物资等;                                                 

24.兼职救护队氧气呼吸器、苏生器氧气压力不足,多种气体检定器检定管配备不足,防爆工具缺乏保养,装备维护保养台账记录不规范;                                                 

25.90115工作面内存在陷落柱(Y27),未按规定底板方向施工不少于3个钻孔;                                            

26.90108回风顺槽、90110运输顺槽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未分析切眼上覆6#煤小窑采掘和积水情况,存在空巷可能有积水;                                                 

27.9#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绘制上覆6#煤采掘范围及积水范围;

28.150108回风顺槽500米附近低洼处排水点未安设备用排水泵;

29.1501皮带巷590米、喷体离层,1200-1300段顶板破碎形成网兜;150117进风顺槽超前段煤柱帮压力显现,回缩明显;                                                 

30.150117注氮硐室调节风窗未按规定安设稳流设施,通风设施不可靠;

31.150117进风顺槽48号、224号钻孔处巷道支护挤压抽采管路;

32. 15011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粉尘传感器显示为零,不能有效监测粉尘浓度;

33.150117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足,喷头损坏;                       

34.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设计在开采9#保护层期间同步施工高抽巷抽采15#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直至回采15#煤层才布置高抽巷,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未按期落实;

35.150108运输顺槽联络巷贯通150106回风顺槽,停掘的150106回风顺槽未设置栅栏和警标;

36.150108运输顺槽、150106回风顺槽防突掘进工作面专用回风巷口存放防爆柴油车。

1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2条依据:①以上隐患为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不得拆项分别裁量、叠加罚款突破法定上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原则。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3条依据:①以上五处隐患为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不得拆项分别裁量、叠加罚款突破法定上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条、第13条、第14条、第24条、第32条、第33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第23条、第30条、第36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6条、第8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31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条、第25条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26条、第27条、第34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5条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罚款598.3万元

11

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4-1号

2026.7.6

1.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该矿将保安3号煤采区西区南回风巷工程、芦北15号煤采区15231高抽巷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并完成施工(φ3530型盾构机);

2.查看15123低位抽采巷7#钻场打钻视频显示2026年5月6日3:00打钻时钻机下风侧未见甲烷传感器,2026年5月6日4:03分视频显示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放置在皮带上;15123低位抽采巷7#钻场打钻视频显示2026年5月14日1:00打钻下风侧未见甲烷传感器,1:46:30视频显示打钻结束后现场人员将甲烷传感器挪到钻机下风侧;

3.该矿年核定产能450万吨,2022年实际产量为937.06万吨,超产108.24%;2023年实际产量为899.34万吨,超产99.85%;2024年实际产量为584.48万吨,超产29.88%;2025年实际产量为573.19万吨,超产27.38%;2026年1-3月实际产量为135.49万吨,达到年核定产能的30.11%,2026年4-6月实际产量为142.35万吨,达到年核定产能的31.63%;

5.查矿井测风旬报,15124进风出煤巷风速为0.18m/s,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风速;

6.9110工作面(做拆架巷)二部皮带机尾缺防护罩、警示标志;

7.8303工作面进风顺槽皮带机头前后20米煤柱帮未进行不燃性支护;

8.8303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巷道净高3.5m,现场采用ZQ4000-16/33型超前单元液压支架配合柱帽进行超前支护,支架最大支撑高度3.3m,支护初撑力不达标;

9.8303工作面机尾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6米,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10.《2026年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中未对9110停采工作面进行风量核定;

11.6月份通风一队瓦斯计划手册中缺15316综采工作面跟机巡回检查计划;通风二队瓦斯计划手册中缺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三个通风队的瓦斯计划手册标准不统一;

12.153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气缸开启不灵敏,墙体浆皮开裂;

13.15316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门套受采动影响挤压变形;

14.芦南7#煤仓、保安9#煤仓、芦北1#煤仓等煤仓下口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

15.激光甲烷在册376台,其中在用336台,备用40台,备用量不足20%;

16.现场调校9116进风皮带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与通讯联络系统、应急广播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联动;

17.15124进风巷一组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维护保养不到位,有一个开关不能正常开启;

18.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人员轨迹无法模拟回放;

19.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唯一性功能无法正常工作,6月26日开拓一队入井32人,唯一性功能显示26人;

20.佛洼回风井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

21.9116工作面原属于芦南采区范围,现利用芦北采区系统回采,未见9号煤芦北采区设计说明书;

22.15124进风巷风筒多处漏风;

23.15124进风巷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与设计不符。

1条、第2条、第3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5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6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7条、第10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8条、第9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1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2条、第13条、第17条、第22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1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23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598.7万元

12

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程庄煤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5-1号

2026.7.8

1.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领导班子协同配合不够,职工队伍步调不够统一,安全作风建设存在短板。本次检查过程中,部分人员消极推诿,报送资料拖沓滞后。经查阅各类台账资料,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未全面落实,职工一人一卡制度执行不严,存在一人多卡违规下井问题;

2.矿井安全培训制度执行不到位。该矿分别于2025年1月9日-1月17日、2025年8月28日-9月5日组织两批次新工人安全培训,核查培训资料发现,两期培训留存的现场影像照片均为集中一次性批量拍摄后归档,未按培训分课时、分阶段留存真实教学影像,明显造假;2024年3月11日—19日,矿井15305综放工作面外包设备回撤工程(阳泉鹏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5名新工人培训考勤存在部分补签,培训管理不严。矿井职工培训管理存在制度及资料管控缺陷,培训资料审核流程不规范、考核不完善。矿井职工培训《应知应会手册》已完成编制,未履行矿领导会审流程,未打印成册;矿井未制定职工培训考核与薪酬待遇、晋升晋级挂钩管理办法;

3.该矿年核定产能240万吨,2024年实际产量为365.04万吨,超产52.1%;2025年实际产量为351.75万吨,超产46.56%; 2026年1-3月实际产量为101.4万吨,超过核定产能的30%,达到42.25%,2026年4-6月实际产量为103.33万吨,超过核定产能的30%,达到43.06%;

4.7月2日早班,150112高抽巷(炮掘施工),限员15人,剔除交接班人员、安管人员,当班实际作业人员32人,超员113.33%;

5.煤矿150108回撤工作面由山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山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长治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履带式支架搬运车,履带式支架搬运车司机为长治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人员;同一个作业地点由山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市永华机械有限公司两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签订《履带式支架搬运车租赁合同技术安全协议》未明确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6.150108回撤工作面进风顺槽回撤支架履带式支架搬运车换装至支架板车处同一个作业地点,山西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燕龛煤炭有限公司程庄煤矿运搬队两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150108回撤工作面切眼中部JH-14型回柱绞车钢丝绳存在一处外层钢丝松动、变形,未及时更换;

8.150108回撤工作面32#—162#架段78#支架期间,抽出支架方法为掩护支架推拉油缸与抽出支架油缸使用锚链拖移,与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导向轮、掩护支架、绞车钢丝绳配合拖移”的要求不符;

9.矿灯充电架2016年投用,使用时间达8年以上,未强制报废;

10.150108综放工作面回撤中,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未制定超过45天无法封闭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管理专项措施;

11.9#煤皮带巷一部皮带煤仓、15#皮带暗斜井煤仓等煤仓下口地点未安装甲烷传感器;

12.井下充电硐室氢气传感器未设置断电值;

13.井下充电硐室未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

14.矿井便携式甲烷传感器精度差,现场查看90110回风顺槽工作人员5台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分别显示为0.2%、0.16%、0.09%、0.02%、0.06%;

15.出入井口唯一性检查装置未与人员定位系统实现联动,只有虹膜检测功能,无检卡功能;

16.9#煤和15#煤层充水性图对积水量、积水范围未按规定要求每半年更新一次;

17.150108回撤工作面喷洒阻化剂记录中喷洒范围未按照《150108综放工作面末采、回撤期间专项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工作面全长进行喷洒;

18.15010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450米处本煤层瓦斯抽采管路与电气设备开关、电机距离近;

19.150107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瓦斯抽采钻孔第三单元未安设瓦斯抽采计量仪器;

20.人员定位管理系统GIS图未更新150112高抽巷;

21.皇后回风立井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

1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3条、第4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5条、第6条均依据;

7条、第14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8条、第16条、第17条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罚款475.3万元

13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6-1号

2026.7.10

1.外包队伍培训管理混乱,2024年至2026年5月累计培训外包人员2509人,未能提供72学时培训时长验证资料,培训听课记录评估表机打无签字,培训档案资料不实、记录造假;

2.井下工程违规肢解、多层分包转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2022年以来,矿井将井下巷道掘进、巷道维修及附属工程发包至潞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驻矿项目部仅配备5名管理人员,无自有井下施工队伍,未自行组织巷修施工作业,擅自将承揽工程肢解拆分,违规二次分包给河南翼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泉阳煤五矿华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泽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传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蕴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万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家单位组织井下施工,外包作业工伤事故多发,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发生工伤事故10起,属于以包代管、违法层层分包行为;

3.截至2026年5月26日,阳泉五矿在花荷峪风井广场及附属村庄15#煤层保护煤柱中施工454米七采区扩区准备大巷;

4.抽查的山西潞安工程公司五矿项目部领导带班登记记录(档案)中,只有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的记录,且下井带班次数不达标。抽查的二个分包公司(河南万义、首荣建筑)的三个工程均未见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等人下井履职记录;

5.山西潞安工程公司项目部没有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抽查的三个劳务分包工程只有矿方配备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

6.矿井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稳定运行重视不够,部分传感器备用量不足20%,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等传感器均超期服役(现场标校一氧化碳传感器数值最大为712ppm超允许误差范围),上述情况严重制约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7.地面安全监控中心(地面信息监测机房)、副立井提升机供电方式为单母线双回路一用一备供电方式;

8.副立井井下操车、信号装置(是不是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等控制回路为单回路供电;

9.五采区为下山采区,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分接有皮带巷动力、五采区架空乘人装置、照明等其他负荷;

10.8516工作面使用的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为3300V,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1.8322进风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故障后退,迎头顶板裸露1.3m×0.4m,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最大空顶距0.3m,无法正常使用机载临时支护,现场空顶区域打设两根2.4m顶锚杆,与作业规程规定“顶板支护打设5.8m锚索”的要求不符;

1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

13.8403煤仓上口、四采区1#煤仓上口等地点2026年5月只做1次甲烷电闭锁测试;

14.4台在用柴油履带车无机载甲烷断电仪;

16.84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未明确进回风超前支护、回风T2测点视频监控安装点位,且设定视频存储时长7天,低于规范要求30天;

17.五采区转向集中巷、回风巷分别设计长度300米、268米,实际掘进长度为900米和950米,与《五采区设计Ⅱ次变更》数据不符,未及时修改变更设计并履行审批;

18.8408综放工作面42#、43#、89#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132#-138#;42#-44#架段采高超过3米,顶板接顶不严;

19.8408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受矿压影响巷道断面缩小,风速超过4m/s;

20.8225进风顺槽揭露陷落柱后,未根据揭15#煤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

21.未根据2026年度采掘衔接计划重新修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22.15#煤层充水性图对采空区未分析采空低洼处积水量、积水范围;涌水点观测数据未上图;

23.8322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对上覆煤层采掘情况未说明,水害防治措施叙述不全;

24.7月份地质预报附图中缺煤岩层柱状,对煤层顶板岩层的稳定性未描述;

25.矿井7月份配风计划中8516综放工作面仅对1台柴油动力装置进行计算,现场进风巷、回风巷各使用1台;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未按柴油动力装置最多车辆数验算巷道配风量;

26.8516综放工作面回风进料巷瓦斯抽采管路529#管内有积水,末端放水器不自动;

27.瓦斯抽采管理不严格。瓦斯抽采设计图纸有缺项;抽采管路浓度需优化,确保抽采高效;四个瓦斯泵站未配备防静电服;

28.人员定位管理系统GIS图未标注中央区回风立井位置;

29.北翼进风南斜巷、北翼进风北斜巷、花荷峪进风立井、小南庄进风立井、小南庄回风立井、中央区回风立井、花荷峪回风立井、南翼回风立井未安装人员定位读卡器;

30.中央扩区8225回风巷人员定位识别器安装位置不当;

33.2026年水灾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未填写审批日期;2026年大面积停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专项演练缺少演练评估报告;

34.8314进风系统巷有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漏水;

35.南翼一区采区避难硐室自救器配备数量不足,四采区避难硐室未配备自救器、急救药品、饮用水、应急食物等必备物资;

36.8322回风巷工作面侧帮抽查2个锚杆,预紧力不足;

37.兼职矿山救护队多种气体检定器检定管配备数量不足且过期;氢氧化钙药剂配备不足,苏生器压力不足。

1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条、第3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4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6条、第12条、第14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6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条、第8条、第9条、第16条均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10条、第11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13条、第26条、第34条、第37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8条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9条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25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2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3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35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563.3万元

14

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晋阳)应急罚〔2026〕执7-1号

2026.7.28

1.井下工程管控责任严重缺位。多次违规发包、违法转包分包,2023-2024年,矿方两次将井下巷道起底、支护、设施安装拆除等高风险零星工程发包河北景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该公司无矿山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矿方发包前未开展资质核验,违规发包不具备井下施工条件单位。2024—2025年,矿方将15202、15204工作面安装拆除运输工程发包阳泉鹏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违法转包至无矿山施工资质的河北景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15206进风顺槽定向钻孔工程发包阳煤二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包单位两次违规分包给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宏天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存在违法分包、分包单位资质不符双重隐患。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六)项情形。2.井下特种作业安全检查工仅13人,现场作业最低缺口5人;全矿仅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员配置不达标,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3.该矿年核定产能90万吨,2024年实际产量为127万吨,超产41.11%;2025年实际产量为131.02万吨,超产45.57%;2026年1-3月实际产量为43.33万吨,超过年核定产能的30%,达到48.15%,2026年4-6月实际产量为36.64万吨,超过年核定产能的30%,达到40.71%。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一)项情形。4.150109高抽巷2026年6月9日8点班超员,巷道核定限员18人,最大作业人数32人,超员14人,超幅77.8%,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四条第(三)项情形。5.150204综放工作面于2026年6月17日、6月26日、7月7日、7月8日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报警浓度分别为1.16%、1.04%、1.05%、1.07%,其瓦斯超限分析处理报告中均无溯源原因、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措施,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51号)文“月度多次瓦斯超限,必须停产开展瓦斯专项治理,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规定。6.瓦斯抽采管理不到位。高位抽放巷、低位抽放管、本煤层抽放管浓度分别为3%、1.3%、2%左右,而且高位抽放管浓度由10%以上下降至3%左右后,没有认真分析原因,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7.主要通风机5年内未进行性能测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8.150204综放工作面阻化剂泵于2026年5月12日故障,至今未修复,与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不符;现场注氮管路为迈步式布置,工作面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中为拖管布置,未及时更新复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9.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面空压机房控制回路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10.2026年度水害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根据采掘衔接分工作面制定防治水措施,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条规定。11.15#煤层充水性图各工作面排水设施未标注,采空区内的积水量、积水范围未按要求分析,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2.1502采区原采区排水泵房已停用(三台排水泵,一台靠背轮未连接、两台无法正常灌水),新投入采区排水泵房一趟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13.矿井多处顶板压力显现,围岩位移明显:150204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设计巷道断面4mx5.2m,现场实际3.4m×2.8m;1502采区回风巷150204低位抽采巷口顶板变形,挤压820瓦斯抽采管路;150109回风顺槽回风联巷底鼓严重;1501采区轨道巷、回风巷联巷风门中间顶板浆皮开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晋应急发〔2019〕299号)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14.主要通风机安全检测报告中反映未测风机反风量,违反《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第5.9.6条规定。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值班员未将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16.150109回风顺槽1组压风自救装置两个面罩不能正常使用,压风管路有1处漏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17.150109回风顺槽风筒有1处漏风,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18.150109回风顺槽掘进机内喷雾不能出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七条规定。19.150204综放工作面进风顺槽150米处瓦斯抽采管路自动放水器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范》(NB/T11637-2024)第6.1条规定。20.150204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350米处瓦斯抽采管路三通接口漏气,违反《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范》(NB/T11637-2024)第5.2条规定。21.安全监控系统图未在通风系统底图绘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5.1条规定。22.安全监控系统图中150204进风顺槽、150109高抽巷等地点皮带机尾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未绘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09)第10.3条规定。23.1502采区乳化液泵站安全监控系统分站电池不足4h,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24.2026年5月断电月报中缺150109高抽巷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09)第10.2.3规定。25.安全监控系统中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提醒时间设置错误,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检测技术规范》第5.9.2条规定。26.150204综采工作面采煤机馈电异常未记录原因,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27.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设置应急联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7条规定。28.井下求救报警记录未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运行日志中记录,违反《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第6.1.6条规定。29.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区域管理中危险区域未添加150204综放工作面、150206进风、150206回风顺槽,违反《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第3.10条规定。30.矿主斜井未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和《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矿安综〔2024〕58号)规定。31.监测监控系统未与通信联络(有线)系统联动,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第5.5.2.7条规定。32.井下制氮机配套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未配备自动灭火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33.井下制氮机配套两台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一台无安全阀(已送检),一台安全阀未进行检测,违反《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条规定。34.矿井地面空压机房增加一台BSG-350AL-10KV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额定流量41m³/min,额定压力0.8MPa)为“一用两备”,与《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初步设计(修改版)》要求安设两台“一用一备”QSI-250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额定流量45.6m³/min,额定压力0.8MPa)不符,未进行设备能力计算,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第8.4.1条规定。35.150204进风顺槽皮带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未进行不燃性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规定。36.150204综放工作面10#-13#支架段顶板破碎,支架接顶不严;30#-32#架段留有0.25m伞檐;129#、130#支架错差超过支架顶梁侧护板2/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37.150204回风顺槽超前支护现超前支护形式现场与作业规程不一致,未进行及时变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38.150204回风顺槽超前超前支架平衡油缸使用非标销轴,未配备防脱装置,违反《煤矿用液压支架第1部分》(GB25974.1-2010)第4.11条规定。39.矿井各井筒、工业广场、主要巷道保安煤柱未按设计填绘到相关图件上,违反《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与压煤开采规范》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规定。40.1501回风巷局部巷道失修,风速超过6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41.应急演练缺少演练评估报告、缺失井下影像资料,2026年缺少综合演练计划,2025年反风演习无脚本,缺少掘进工作面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15206进风顺槽工作面防突逃生演练对预警、撤人等各项流程无具体记录时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42.兼职救护队未建立装备维护保养管理台账,训练记录不规范,氢氧化钙药剂过期,防爆工具缺失且锈蚀,未设置接警值班室、学习室、修理室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五十七条《矿山救援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43.15#行人巷自救器补给站上锁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44.15#避难硐室急救药品短缺,氢氧化钙药剂过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

1条、第3条、第4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一条。

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5条、第6条、第1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7条、第8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5条、第4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9条、第12条、第35条、第40条、第43条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11条、第15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6条、第39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1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条、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6条、第37条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44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罚款752.9万元

15

阳泉矿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阳)应急罚〔2026〕执K-4-19号

2026.7.21

2026年06月16日,矿区分队执法人员按照《矿区分队2026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阳泉矿区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电工孙庆波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孙庆波提供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信息,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判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

罚款1.5万元

16

阳泉兆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隐患类

(阳)应急罚〔2026〕执K-5-11号

2026.7.24

2026年6月24日,阳泉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阳泉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关于移送阳泉市兆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的函》。该公司于2024年10月将二氧化碳储罐从15m³变更为20m³,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