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阳泉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为了更好推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关于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函》(晋环委办函〔2024〕8号)等相关要求,对噪声污染防治分工明确如下:
由市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文旅、发改、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县区进行工作指导,由各县区对应部门开展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工业企业噪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企业噪声监管内容: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工业企业的。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3)工业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5)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二、城市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内容:
(1)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3)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4)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内容: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3.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交通噪声监管内容: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
1.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内容:
(1)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2)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的。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5)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噪声监管内容: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
四、住建部门
市住建局监管建筑施工噪声。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内容:
(1)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3)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4)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6)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7)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五、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分局监管交通噪声。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2.市公路分局负责监管内容:
国省干道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六、文旅部门
市文旅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
市文旅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内容:
(1)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不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的;场所内部未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的。
(2)文化娱乐商业经营者未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的。
(3)A级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扩音设备使用不当,未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内容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市发改委、阳泉海关等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泉海关、市发改委监管噪声限制产品、淘汰设备或淘汰工艺噪声。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内容:
(1)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制的产品的。
(2)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
(3)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引起的噪声污染。
2.阳泉海关负责监管内容:
(1)进口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
(2)进口淘汰设备的。
3.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监管内容:
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
八、各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合监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污染。
联合监管内容: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分工负责。
附件:关于印发《阳泉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